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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六九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蔡協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借款債務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並立有授信約定書乙紙(借據背面)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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