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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會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曾聲請被告華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零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仟捌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捌拾陸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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