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肆仟零伍拾柒元,應繳
裁判
費銀元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
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