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
法定
代理人 江政福
訴訟代理人 林舜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
銀元壹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