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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   法定代理人 江政福   訴訟代理人 林舜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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