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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      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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