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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      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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