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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九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世平         羅忠智   送達代收人 羅忠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零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零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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