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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二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陸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零伍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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