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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叁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      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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