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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玖萬叁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叁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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