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六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鍾貞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萬零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貳
拾玖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
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
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