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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六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鍾貞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萬零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貳      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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