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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四二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玖仟玖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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