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四二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銀
元玖仟玖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
㈡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
準備書狀並將
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