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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四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零玖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      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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