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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九二號   原   告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福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一之四號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一之四號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及同法第二十四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簽立擔保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立約人即被告對原 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 書附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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