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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乾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橋         送達代收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祥岡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捌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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