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乾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錦橋
送達代收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祥岡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捌
拾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