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公共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瑞仕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一、原告因請求交付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      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