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維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丙○○、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玖仟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壹億陸仟叁佰陸拾
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
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肆佰玖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B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