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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玖仟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壹億陸仟叁佰陸拾   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   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肆佰玖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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