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胡鳳嬌
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零捌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
叁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捌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萬零捌仟肆佰伍
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