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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渼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零肆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      萬壹仟貳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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