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渼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
繳
裁判費銀元陸萬零肆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
萬壹仟貳佰叁拾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