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