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豐積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叁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      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