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陸拾肆萬陸仟元,應繳
裁判費銀
元壹拾叁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陸
仟肆佰壹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暨被告當月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