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
住台北市○○○路○○○巷○號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伍仟玖佰捌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佰壹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
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伍
拾玖萬捌仟貳佰零玖元。
㈡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將
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