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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住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元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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