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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龍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紫華   原   告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紫華         送達代收人 張慶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      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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