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收人 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己○○、丁○○○、甲○○、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      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