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收人 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己○○、丁○○○、甲○○、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
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