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
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零叁拾捌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應繳
裁判
費銀元壹拾萬零壹仟叁佰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玖佰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捌佰伍拾伍元
。
(二)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孫 捷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