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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雲                    送達代收人 黃欣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金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零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      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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