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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肆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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