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誠一
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貳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肆拾
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