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
被告鉅庫實業有限公司、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
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
公示
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
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庚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