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朝崑
訴訟代理人 林登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丙○○、甲○○○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柒萬零玖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
叁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
。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