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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崑   訴訟代理人 林登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柒萬零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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