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原 告 福建省金門縣農會
法定
代理人 蔡水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原名:王成章)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約定書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