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四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六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