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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七號   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伍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柒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      仟伍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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