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啟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元,折合銀元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佰萬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
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彈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