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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人 江勁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拾叁萬陸仟玖佰伍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      拾叁萬陸仟玖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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