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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台灣鍍鋅股份有限   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零壹萬零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柒拾玖萬零壹佰壹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零陸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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