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二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維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己○○、丙○
○、戊○○、丁○○、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己○○、丙○○、戊
○○、丁○○、乙○○、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肆仟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捌拾萬元
,折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