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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呂文理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一紙足憑,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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