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呂文理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一紙
足憑,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