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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二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李玉鳳、周龍泉、周杰駿、   周龍城、周龍德、周佳美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      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      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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