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二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李玉鳳、周龍泉、周杰駿、
周龍城、周龍德、周佳美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捌
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
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高偉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