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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八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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