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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      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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