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