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漢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      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陸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