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肆拾捌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玖佰      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