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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八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油源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油源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八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億捌仟叁佰壹拾萬陸仟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佰貳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參萬壹仟      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貳佰捌拾參萬壹仟零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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