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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叁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叁佰玖拾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叁佰      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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