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胡玉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居德、甲○○、
劉祥宏發
支付命令,
惟其中
被告甲○○、劉祥宏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