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鍾貞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法定代理人及      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