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八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張志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捌拾捌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
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
伍拾捌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
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
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